北京中医药条例立法、北京中医药条例
- 1、北京第一次举行中医会考是在哪一年
- 2、2017年中医药政策
- 3、卫生部有规定中医不可以执业为病理医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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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一次举行中医会考是在哪一年 (一)
贡献者回答北京第一次举行中医会考是在1934年。
1934年举行的第一次中医会考,主考官就是萧龙友、孔伯华、施今墨、汪逢春四位。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医条例,规定了考核办法及立案手续。
北京第一次考核时,当局挑选医术精湛、民众信誉好的医生负责,施今墨和肖龙友、孔伯华、汪逢春被举为主考官,负责出试题及阅卷,嗣后即有“北京四大名医”之说。
中医诞生于原始社会,春秋战国时期中医理论已基本形成,之后历代均有总结发展。除此之外对汉字文化圈国家影响深远,如日本医学、韩国韩医学、朝鲜高丽医学、越南东医学等都是以中医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中医承载着中国古代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和理论知识,是在古代朴素的唯物论和自发的辩证法思想指导下,通过长期医疗实践逐步形成并发展成的医学理论体系。
治疗手段
1、中药:按治疗作用分为:补虚药、解表药、清热药、温里药、理气药、消食药、收涩药、祛风湿药、芳香化湿药、利水渗湿药、化痰止咳平喘药、安神药、平肝息风药、活血祛淤药、止血药、泻下药、驱虫药、芳香开窍药。
2、针灸:按人体十四体表经脉循行常用穴位针灸,根据病情的不同和穴位的不同而选取不同的进针手法和深度及角度。
3、拔火罐:是用罐状器,借火热的作用,使罐中产生负压,吸附在皮肤的穴位上,造成局部充血、瘀血来治疗疾病的一种方法。
2017年中医药政策 (二)
贡献者回答中医药也叫汉族医药,它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关于中医药出台了哪些相关的政策。中医药的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中医药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中医药政策
近日,我国首部为传统中医药振兴而制定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下称《中医药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中医药法》的出台,给中医药行业在资格准入和管理规范方面进一步开了口子,使得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更加有法可依,中医药事业正在迎来新机遇并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中医药法》的落地,被解读为促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法律援助和支撑。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2009年《中共中央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2011年12月,原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2015年12月,国务院将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2015年12月和2016年8月、12月,全国人大会进行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中医药法》。
众所周知,中医药被誉为“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随着近些年人们健康观念的转变,医学模式的不断创新,中医药在国内卫生和健康工作中逐渐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无论是观念的转变还是需求的增多,对中医药的发展只是助力,而《中医药法》的最终施行,使得从事中医药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中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国务院医改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此前已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将印发执行。
十大医药行业的新规
一、中医药法明年7月1日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法有五大亮点:
第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
第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第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
第四,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第五,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2017年底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召开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视频会。
并与北京等22个申请首批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省份签订了工作责任书,标志着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式转入落实阶段。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三、《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施行
2016年1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明确对下列医疗器械实施优先审批:
一是诊断或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临床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二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另外,CFDA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意见,组织专家审查后,确定对“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批。
程序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严格管理
2016年6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对新《条例》贯彻实施具体工作要求和过渡期间疫苗购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
一是严格规范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
二是严格过渡期疫苗购销管理。
三是严格落实疫苗配送和使用管理。
四是强化疫苗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其中,第二条提到:原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疫苗,不得将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2016年12月31日前应将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销售完毕,2017年1月1日起停止疫苗销售,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疫苗经营范围。
尚不能利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的省份,第二类疫苗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
对于尚未完成集中采购但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订购。
五、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试运行
2016年11月7日,总局发布了开展《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2017年1月起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
所有特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于1月1日起通过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其生产、流通、库存药品的数量和流向。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严格落实总局的工作部署,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六、北京医疗服务价格将放开由医院自主定价
日前,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特需医疗服务、新增医疗服务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执行医院自主定价。
几乎与此同时,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提出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七、湖南实施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从2017年1月1日起,湖南省将全面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今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和就医报销标准保持一致,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不再分“农村人”和“城里人”。
此前,湖南基本医保制度有三类: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将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二为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最大特点是将医保报销范围和标准进行了统一,不再区分城乡。
八、河北2017年1月1日起执新医保目录
12月28日,河北人社厅发布《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
新版目录是整合原来的2010版医保目录和农合目录,2017年1月1日执行,过渡期2个月,过渡期结束后,原医保目录和农合目录停止使用。
此目录也是过渡,待国家新版目录发布后,人社部再做调整。
九、广东明年起全面执行“两票制”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明确自2017年起,稳步推行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两票制”和药品耗材采购院长负责制。
日前,《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出台,明确提出明年要成为医改试点省份。
在国务院发布2016年医改重点中,明确提出医改试点省要执行两票制。
业内人士猜测,广东加快落地两票制,试点城市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将会率先执行,但是否会在全省范围内落地还不能完全肯定。
十、首部《环境保护税法》落地,医药产业成本“飙升”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
据悉,《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的落地,意味着我国环保治污、“绿色税收”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虽然施行时间为2018年,但环保整治必须有一个过渡时间,医药企业在2017年或必须做好提前规划与准备。
中医药法五大亮点
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二、建立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包括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等。
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包括明确县级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四、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医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
卫生部有规定中医不可以执业为病理医生吗 (三)
贡献者回答中医的执业现处于模棱两可的境况,虽然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是中西医都学,可是国家偏要在前面加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字眼,并归入中医类别,让人感觉中医就是开中药、针灸,就连某些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临床类别医师都这样认为,更不要说行外人如何看。卫生部是没有明文规定,既没说不行,也没说不行,即使你经过专业培训可能也没医院敢请。除了个别省份有明确规定中医可从事的,你还要看看你当地卫生部门如何处理。
你可参考以下法规:[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法监发〔2011〕117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甘肃实际,经研究,现对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作以下暂行规定:一、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审核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类别与毕业证书专业不相符的人员,以医师资格证书为依据注册执业范围。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经过中医药系统培训两年或中医药专业进修满两年或中医药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三、2011年1月1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2011年1月1日后考取中医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专业。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骨科、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五、中医和系统学习中医两年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处方用药不受限制,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布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规定自行废止。
[二]
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京中医政[2006]83号
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你处发来“关于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能否在感染性疾病科执业的函”收悉。我局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6]144号),现答复如下:
由于感染性疾病科是新整合而成的科室,中医人员只要与西医临床医师一样在经过感染科专业相关培训的前提下,在诊疗活动中根据临床需要,除使用中医诊疗技术之外,可以运用勿需特殊准入的现代科学技术或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方法在感染科执业。
此复。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四]
四川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具有高等、中等院(校)中医专业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从业人员,可以运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开展医疗活动。鼓励西医人员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的传承和发展。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北京中医药条例。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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